 “五一”长假将至,济南部分高校的宣传栏里已贴满了“五一兼职”广告。一些中介机构还印发大量传单,四处散发。但笔者近日调查发现,多数大学生兼职带有盲目性,容易受到不法商家和中介机构的欺骗。
笔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,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,即使接到投诉,他们也爱莫能助。面对维权困境,专家呼吁,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,建立大学生短期就业服务管理体制。
学生:合法权益谁来保障
小杨是济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。今年3月份,他通过中介得到一个在烧烤店打工的机会,老板让他先交150元“保证金”。考虑到找份兼职不容易,他就从同学那里借钱交上了。
他负责给客人上烧烤,从下午六点干到午夜,五六个小时下来,常常累得腰酸背疼。每次下班,老板都会骂他工作态度不好,不够勤快,罚他的工钱。不到一周,工资就被扣得所剩无几。
他决定要回保证金辞职。但是,老板要他交回《兼职协议》并写好辞职申请。收好《兼职协议》和辞职申请后,老板突然变脸,丢下一句“我不给你退钱又咋样呢?现在你没有任何依据能证明我收过钱!”后,便把他轰出门外。
小杨随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。但监察部门说,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,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,他们也爱莫能助。
笔者在采访中发现,上述情况不在少数。目前除少量学生做的家教以外,大学生所能找到的兼职主要是钟点工、餐饮服务人员、手机促销员、海报张贴员和传单发放员等,待遇每天10元—50元不等。但很多时候老板会无缘无故压低工钱,或者干脆找个借口不给。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也利用大学生找兼职心切的心理,用大量的虚假信息骗取钱财。
劳动部门:立法保护兼职学生权益迫在眉睫
笔者随后就大学生兼职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采访。
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监察处的一位负责人说,原劳动部颁发的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第12条规定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所以在校生兼职,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,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,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,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。一些企业就利用这一点,招用兼职学生,压低工资,使学生有苦无处诉。
这位负责人强调说,劳动法对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保护是有欠缺的。上述规定违反《劳动法》第46条“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,实行同工同酬”的原则,应该修改。他认为,当务之急是对现行《劳动法》进行适当修改,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,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。
此外,政府也要加大力度宣传劳动法律法规。假期到来之前,各高校也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、印发小册子等,让大学生们掌握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他说,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在企业办理或换发相关证照时,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,对其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约束。必要时将这一内容作为一项“市场准入”机制,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良企业欺骗学生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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